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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员规则”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告是一位消防队员,受命与其他队员一道去被告家救火。被告的房子正在修建中,房子浓烟弥漫。调查结果显示,起火的原因可能是一种称为“蝾螈”的物质或地下室里的油炉,这些东西常用于灰泥干燥剂和为建筑工人供热。有证据表明,如果处理得当,“蝾螈”根本就不会冒烟,但前提是需要有一个人全天二十四小时看护。原告首先检查了房屋上层的房间,没有发现火势蔓延的迹象后,他转向底层。楼梯扶手尚未安装,他试着路上房屋的台阶,但因为烟尘堆积很多而很难辨认楼梯;当原告一脚踏上去时,结果因踩空而落下并受伤。原告起诉了房主,初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不服而一直上诉到新泽西州最高法院。
  维因特劳博首席大法官提出了他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首先应解决的问题是消防队员的法律身份。为了公共利益,消防队员进入了他人的土地,因此他不是一个非法闯入者。通常的说法是,他被视为一个有权利进入他人土地的人,而不是一个受邀请人。但大法官认为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主张消防队员不属于这两类人,因为消防队员的进入既不要求房主的许可或邀请,房主也不会对他们的进入予以否定。因此,消防队员的法律身份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如果随意给消防队员贴上一个标签,人为地决定法律问题,那是极其不公正的做法。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受伤的消防队员承担责任呢?维因特劳博法官认为,无可争议的是,本案消防队员之受伤是在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不过,可预见性与责任并不总是并存的。这个问题的最终答案是一个社会政策的问题,裁判者应从相关的因素中抽象出具体的公平和正义原则。一般来讲,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消防队员不应该承担过失责任,理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应适用“原告自愿承担风险”的原则。也就是说,消防队员的工作就是要从事救火这样的危险事业,因为消防队员所受训练和所得报酬就是要救火。多数情况下,发生火灾的原因基本上都是因为某种过失,但是,要让过失失火者或者失于防范火灾的人对受过训练的消防人员承担人身伤害的责任,从公共政策上考虑是难以成立的。按照通常的做法,受伤的消防队员应该从他的工作中得到合理的补偿,这个补偿既包括他从
事危险行业所应得到的相应收入,也包括该本身危险作业所发生的劳动赔偿。
  当然,这里也可能存在着规则的例外。如果要房屋的使用人对消防队员承担侵权责任,就要求前者违反了成文法或者成文条例并造成了不可避免的火灾。此外,如果使用人没有利用合适的机会来警告消防队员,让他们知道存在着隐藏的危险,他就要对消防队员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但是,维因特劳博法官认为本案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因此他的最后结论是:维持上诉院的判决,消防队员不能从房生那里获得赔偿。
  【解读】
  1.这个案件确立了这样的一个规则:消防队员的工作就是从事危险的活动,他从事这项工作的回报是他得到的报酬和劳动保障,如果在其职业范围里受伤,他就不能够从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那里获得赔偿。这个规则称之为“消防队员规则”。消防队员是一个“有权利进入他人土地的人”,因此房主只因为故意或者恶意的不当行为才对消防队员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2.消防队员的这类工作有时候称之为“职业的危险承担人”,因为这个缘故,“消防队员规则”也扩展至履行职责进入他人土地的警察。如果原告不是一个有法律义务的救助者,而且因为其救助活动而受伤,那么原告可以从过失失火的房主那里得到补偿。这时,适用的法律原则是“救助原则”。
  3.这个“消防队员规则”被美国各州的法律广泛接受,有的州则作出一些限制,比如,只限定于“过失失火”或“未减少火灾”情形。但是在英国,这个规则受到了批评,一位法律专家主张,英国、法律决不应承认美国的这个“消防队员规则”。
 
来源:《人民法院报》 徐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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