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站简介  成果展示  法律图书  法律之刊  合作伙伴  注册专区  在线咨询
新闻中心  服务推介  热点文章  以案说法  办案指南  法律实务  名案解读  法律文书
 
 关键词: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滚动新闻 >>
 ·《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文件汇典》  ·《东盟与中日韩(10+3)税务法律大全》  ·《中国—东盟合作协定与东盟商务实用指南》  ·《中外反洗钱法律文件汇典》  ·《中外司法双边协定与国际司法公约大典》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名案解读 > 心理创伤和身体伤害

心理创伤和身体伤害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告妻子因身体不适而去医院,医生的检查结果是她染上了梅毒。原告妻子开始接受治疗,原告也去医院检查。但后来的事实表明,原告的妻子根本就没有染上梅毒,医院的诊断完全是错误的。原告认为,由于医院错误的诊断结果,导致其妻精神焦虑不安,对原告也产生了猜忌和敌意。夫妻关系变得很紧张,婚姻已濒临破裂的边缘。原告把医院告上了法庭,认为医院在诊断的时候存在严重过失,而且医院也应该能预料到这一诊断的结果会给原告带来的感情创伤。由此,原告提出两点诉讼请求:第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配偶陪伴损失”,也就是配偶一方未尽到配偶义务而对相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二,被告赔偿原告“一般的精神损害”。初审法院支持被告,原告不服而一直上诉到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莫斯克大法官代表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出具了法律裁决书。
  莫斯克法官首先分析了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所受到的精神伤害有着不可推卸的过失责任;而被告则认为,医生在下诊断的时候原告并不在现场,而是后来从妻子那里得到的诊断结果,这就意味着,原告并不是被告过失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医院因此就不应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承担过失责任。莫斯克法官认为被告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不合理,因为梅毒这种疾病通常是通过性关系传染的,因而可以预料到,当夫妻某一方得知感染上这种疾病的时候,丈夫和妻子都会经历焦虑、猜忌和敌视。因此,莫斯克法官同意原告的诉讼理由,也就是被告的行为既影响到妻子也影响到丈夫,因为他所受到的伤害是可以被合理预见的。所以,被告在对原告妻子进行身体检查的时候,对原告也负有一种合理注意的义务。
  本案的另一个法律问题是,因原告只是受到了精神的伤害而没有受到实际的身体损伤,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是否可以提起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莫斯克法官认为,100年来,精神损害案件有两个基本前提:第一,它是一种附带性质的赔偿;第二,精神问题要么是一个心理的问题,要么就是一个身体伤害的问题。20世纪,医学特别是心理科学得到迅速的发展,但传统的规则还在起着作用。这个规则即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必须有身体伤害的前提。设立这个屏障的理由是为了减少原告夸大其词的权利请求或者虚假的伤害陈述,从而保障权利请求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莫斯克法官认为,如今的法院大多数都坚持传统的方法,但也有新的思路。学者们认为,人为设置这样的障碍是没有必要的。著名的普洛塞教授说:“这个困难并不是不可以克服的:惊惧和休克可以有特定的身体症状,其他形式的心理伤害同样也有特定的身体症状,都可以依医学的证据来证明。”莫斯克法官声称,这种说法已被纽约上诉法院所采纳,他们在先例里已经宣告:“如今,免于心理障碍的自由在本州已经是一项受到保护的法律利益。”莫斯克法官总结到:区分心理和身体的做法只会混淆视听,而根本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证据问题。在现实情况中,陪审团是最好的评判者,他们按照自己的经验可以判断被告的行为在多大的程度上导致了原告的精神损害。另外,医疗专家的证词也应是一个客观的尺度。
  莫斯克法官最后的裁定是:原告可以提起独立的精神损害诉讼,并可以要求“配偶陪伴损失”的赔偿。
  【解读】
  1.本案中的大法官细致地分析了精神损害案件中的一些细小的法律问题,他精致的分析很值得我们回味。
  2.医生对妻子的误诊是否会导致丈夫的精神损害?大法官最后归结到丈夫是不是被告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从法律上讲,这是一个“行为人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问题,这在实践中至为复杂。本案中,因为祸起于“梅毒”,因此大法官断定丈夫是直接的受害人。
  3.精神损害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问题,在这个案件中,法官解决了这样几个问题:精神损害案件传统上要有身体受损的特征;纯粹精神损害也应该有具体的身体症状;精神损害也有客观的参考标准,比如陪审团的经验和医学专家的意见。
 
来源:《人民法院报》 徐爱国

 
本站简介 | 成果展示 | 法律图书 | 法律之刊 | 合作伙伴 | 在线咨询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2007)东盟法律网  主办单位:广西南宁名成学术创作有限公司
E-mail:lgw@zgdmlaw.com
南宁超博科技·设计制作 桂ICP备0701238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