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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代理权损害:新加坡祥和公司诉深圳华艺服务部代理纠纷案
  文章来源:《典型涉外经济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原告:新加坡祥和公司。
  被告:深圳华艺服务部。
  原告新加坡祥和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为进口一批中国瓷器与被告深圳华艺服务部(以下简称华艺服务部)于1991年2月签订一份瓷器出口合同,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祥和公司汇出10万元外汇人民币到华艺服务部,在此之前,祥和公司曾于同年1月份委派王某到深圳市代办货物,并根据王某当时提供的账号(即华艺服务部账号)于1991年2月初将5万元新加坡元汇到华艺服务部,同时写信给王,让其到华艺服务部支取该5万新加坡元办货。王某于1991年3月9日,以原告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和原告公司的名义,又同华艺服务部签订了“艺字第2083号合同,订购美术瓷器一批,货款为158318元”因货款不足,王声称已通知祥和公司再次汇款。1991年3月19日,华艺服务部收到未注明用途的10万元外汇人民币。以为这是祥和公司执行第2083号合同而来,华艺服务部在既没有与祥和公司联系又没有办理任何正式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将10万元外汇人民币连同以前汇到的5万新加坡元一并划给王某,履行2083号合同,但在后来发货时,王谎称祥和公司已被新加坡亚东商行吞并,将货发给了新加坡亚东商行。1991年4月,祥和公司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华艺服务部返还10万元外汇人民币。并解除原来的瓷器出口合同。
  审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华艺服务部负主要责任,原告也有一定责任,由华艺服务部将货款追回。
  案情评析:
  本案案情很简单,但处理起来却比较复杂。除代理人王某为自己利益滥用代理权,责任比较容易确认外,原告祥和公司和被告华艺服务部应承担何种责任却比较难以确定。以下将从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的角度分别进行分析:
  1.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新加坡祥和公司授权委托王某到深圳代办货物,并让其支取华艺服务部账号中的5万新加坡元。这一系列行为在第三人看来王某是祥和公司理所当然的代理人。王某对5万新加坡元有代理权是十分明确的,但除了这5万新加坡元他是否还有其他方面的授权,如代理祥和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等方面有无授权却并不十分明确。在这种情况下祥和公司在汇给华艺服务部10万元外汇人民币时又没有注明用途,作为第三人的华艺服务部当然不知道王的授权范围仅限于5方新加坡元,从而导致第三人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将10万元外汇人民币提交王某使用,对此被代理人祥和公司应负一定的责任。根据西方的代理制度,被代理人的以上行为有可能会构成默示的授权,即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在英美法上,这叫做“不容否认的代理”。亦即:甲既然以他的行动表示乙具有代理权,而丙基于这种情况信赖乙有代理权并与之订立合同,则甲就不能否认。在本案中,如果祥和公司一度由王某为代表与华艺服务部保持着经常业务的话,华艺服务部就有理由相信王某拥有代理权。而此时祥和公司则不能不经过告知而否认王的代理权,如果是这样,祥和公司将对本案全额货款负责。此时,情形又将不同。
  2.代理人。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越权代理。祥和公司对其的代理范围仅限于5万新加坡元,而他却以祥和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华艺服务部签订了货款为158318元的购销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在王某与祥和公司的代理关系中,王某也严重违反了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诚信义务。比如他谎称祥和公司已被亚东商行合并,擅自将收货人改为亚东公司等。我们知道代理人的基本义务应是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和对本人即被代理人诚信忠实,将被代理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不能为自己谋私利。王某却采用欺骗手段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已构成商业欺诈行为,对本人造成的损失,代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祥和公司可以直接向王某提起侵权之诉。
  3.第三人。本案第三人华艺服务部只要稍微谨慎一点就可以使自己免于承担责任,但他们最终却由于草率使自己承担了主要的责任。在一般的情况下,对于对方是否有代理权都应通过核验对方的授权委托书来予以证实,或直接向对方查询。本案原告和被告之间并非是定期保持业务关系的合作伙伴,被告只知道王某是原告的代理人且有权支配其账号中的5万新加坡元,除此之外被告对王某具体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并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只需向原告打一个电话或发一份电传,要求对方予以核实就马上可以知道答案了,可被告却自以为是,认定王某可以全权代表原告,从而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将账户中的10万元外汇人民币提交王某使用,其后又仅凭王某一句话,将发货地点改为亚东商行。因此,本案所产生的纠纷主要是由于华艺服务部的疏忽造成,理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作为第三人的华艺服务部在对本案损失承担责任后,可以以商业欺诈为由向王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10万元外汇人民币,并承担其欺诈行为给华艺服务部造成的所有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来源:《典型涉外经济案例评析》 靳起 田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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