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站简介  成果展示  法律图书  法律之刊  合作伙伴  注册专区  在线咨询
新闻中心  服务推介  热点文章  以案说法  办案指南  法律实务  名案解读  法律文书
 
 关键词: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滚动新闻 >>
 ·《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文件汇典》  ·《东盟与中日韩(10+3)税务法律大全》  ·《中国—东盟合作协定与东盟商务实用指南》  ·《中外反洗钱法律文件汇典》  ·《中外司法双边协定与国际司法公约大典》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以案说法 > 规避与反规避:日本对欧共体反倾销的规避及欧盟的反规避

规避与反规避:日本对欧共体反倾销的规避及欧盟的反规避
  文章来源:《WTO规则适用50例》

  
  【案例概述】
  在规避方面最早的案例是日本对欧共体反倾销的规避。日本在此案的获胜是它第一次在国际争端案例中取得胜利。
  该案被称为“改锥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案例。案例的基本事实是:日本为了避免受欧共体征收反倾销税,就在欧共体设厂,然后把部分零件运入欧共体某个国家,在所设的厂里进行组装,组装工序非常简单,用改锥拧一拧即可生产出制成品。由于反倾销只针对制成品,因而欧共体不能对此种产品进行限制。后来,欧共体为了对付日本这种规避行为,于1988年公布了它的2423/88号规则,规定凡是把制成品零件运入欧共体国家并在当地组装的,也要征收反倾销税。
  此规则的第一次运用是欧盟对日本在欧盟内的公司生产的打印机、电子秤、液压挖土机、复印机、球状轴承、点式印刷机及录音磁带进行调查。在这些调查中,部分调查中途就停止了,部分征收了反倾销税的产品在生产者许诺以后不使用日本的零件及原材料的前提下被撤销了反倾销税。
  在专家小组程序中,日本声称欧盟的规则与GATT的许多条款不一致,首先,欧盟并没有对有关进口的零部件的倾销及损害进行调查;其次,反倾销税只对已经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外国公司征收,而没有对国内生产相同零件的公司征收,这违背了“MFN原则”;此外,还违背了GATT第2条“关税减让原则”及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而这些是实施反倾销税的基础。日本声称不管倾销在哪个地方发生,都可以根据“规避”条款采取行动。日本认为不能根据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第4款裁定它的做法与GATT规则相违背。
  欧盟争辩,它的行动是根据国内生产商的要求而采取的,这些生产商认为在欧盟内组装的“低成本改锥”是为了规避原来对日本出口此类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欧盟不认为这个税是GATT第3条规定的国内费用,因而并没有违背那些条款。如果这一规则与日本所谈到的其他条款不一致,它们也属于第20条第4款意义上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规定,它也可以采取限制措施。
  欧盟的规则也受到了澳大利亚、韩国、香港及新加坡的批评,然而,美国及加拿大对反倾销税的反规避表示了赞同。
  专家小组经过调查后得出三点结论:第一,欧盟对日本在欧盟内组装的产品征收的税是国内费用,因为欧盟规定对进口零件及原材料征收的费用超过国内产品适用的费用,这与GATT第3条不一致。第二,作出不使用日本零件及原材料的许诺暗含进口产品的待遇比欧盟内相似产品要低,因而与GATT第3条不一致。第三,关于在此案中GATT第20条4款的有效性问题,专家小组认为这一条款允许违背GATT的义务来阻止企业逃避GATT的义务,如逃避进口税。这一条款不允许成员实施旨在阻碍企业逃避承担义务的行动,例如,进口一种不受关税约束的替代产品或者将生产转移到征税的国家。因为欧盟反规避措施不是用来阻止逃避反倾销税的,故不应该包含在GATT第20条第4款内,不是该款意义上的规则。
  专家小组的报告在1990年5月第一次被理事会讨论。欧盟批评了专家小组的部分解释,特别是关于裁定欧盟征收的税是“国内费用”及受到GATT第3条的约束,而且专家小组对GATT第20条第4款作的解释只是狭义上的。
  尽管欧盟提出了质疑,但在5月的理事会会议上,许多成员希望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包括美国在内的一部分成员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专家小组没有在一般意义上对反规避作出裁决,而只是针对欧盟的规则,这个问题应该留在乌拉圭回合的反倾销讨论中讨论。最后,  理事会通过了专家小组的报告。
  【规则评析】
  因反倾销与反补贴而产生的规避行为也对公平贸易竞争造成了侵蚀。对反倾销与反补贴的规避指某些成员为了避免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把产品的生产转向征税国或第三国,生产那些在反倾销与反补贴税征收范围外的相似产品的行为。反规避是指针对这种规避行为而采取的阻止行动。反规避是一种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它主要是为了反对规避这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与反倾销与反补贴一样,如果使用过度,它也会导致“不公平”。
  反规避会对非歧视原则造成侵蚀,使贸易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但是,国际上至今还没有统一的反规避措施,在何种“度”上才能实施反规避措施及如何采取反规避措施没有标准,这导致反规避措施可能被某些国家当做一种保护手段加以滥用。乌拉圭回合对反规避问题进行了讨论,欧盟和美国主张把反规避写入WTO规则,但日本、新加坡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强烈反对。最后,由于各方的利益不可调和,只在《WTO关于反倾销的相关决定》第一部分规定了“关于反规避的决议”。决议声明:“对反倾销的规避的谈判成为《反倾销协议》谈判的一部分,但谈判各方未能达成具体的条文。考虑到各方希望在该领域尽量适用统一的规则,决定将此问题提交给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解决。”反倾销的反规避在乌拉圭回合被排除在《反倾销协议》之外,但成员方在反补贴的反规避措施上达成了一些协议,即补贴产品的零部件出口到进口方后再进行组装,只要总成本中的70%为补贴产品零部件,即可认为此产品为补贴产品,可以对其征收反补贴税。
 
来源:《WTO规则适用50例》 白光 苏佳斌

 
本站简介 | 成果展示 | 法律图书 | 法律之刊 | 合作伙伴 | 在线咨询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2007)东盟法律网  主办单位:广西南宁名成学术创作有限公司
E-mail:lgw@zgdmlaw.com
南宁超博科技·设计制作 桂ICP备0701238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