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第1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被告人不满18岁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涉外案件,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只要被告人不是属于未成年人,一律公开审判。
涉外案件,是外国人犯罪或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在审判时,可能有外国人要求旁听。对此,人民法院应依法严格区别案件是否属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如不属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应谢绝外国人旁听或采访的要求;如属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外国人要求旁听的,或外国新闻记者要求采访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经人民法院许可,凭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或采访证进入法庭。外国人在旁听或外国新闻记者在采访时,必须遵守以下几条规则:①遵守法庭纪律;②严禁携带凶器、武器或其他危险物品;③不得实施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④如旁听的外国人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违背上述规则,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武器、凶器等,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王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