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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员规则”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告是一家钻井公司的职员,负责为该公司铺设水管。被告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向原告出租挖掘机及操作人员。两家公司的租赁合同规定:被告向钻井公司提供挖渠所需要的设备及操作员,设备和操作员的租赁报酬以小时来计算。钻井公司要求所挖掘的渠沟要达到6英尺的深度,而挖掘机的操作员则警告说:如果挖这么深的沟渠没有适当的支撑的话,沟渠就可能发生坍塌的危险。但是,钻井公司仍然坚持要求该操作员继续挖掘。最终,沟渠坍塌,导致原告严重受伤。原告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认为被告的操作员的过失挖掘行为导致了原告的伤害,而被告是该操作员的雇主,理应承担替代责任。
  初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理由是:该操作员虽然是被告的职员,但在本案中,他实际上是在为钻井公司工作,因此,被告对操作员的过失不承担替代责任。原告不服而上诉到阿拉斯加最高法院,该院马修大法官代表其他承办法官全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马修法官认为,本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雇主对其职员的替代责任。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如果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的时候,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雇主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有时,这个规刚被称之为“长官负责制”理论。现代的观点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有不可避免的营业危险,自己雇员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实际上是企业的一种商业成本。因此,某个职员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企业就应该承担这部分损失。不过,这个理论也存在着例外,本案涉及到的“借用人员规则”就是一个例外。一个公司,将其职员借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如果这个职员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由哪一个公司承担替代责任呢?一般的理论观点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该职员被认为是在为借入公司工作,因此,应该由借入公司承担替代责任,而不是由借出公司承担责任。即使该职员是借出公司的职员,仍然由借入公司承担责任。
  有的时候,一个职员可能同时在为两个公司工作,而在借用规则适用的时候,一般只能由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确定由哪个雇主承担责任。马修法官分析了两种裁判的尺度。按照传统的方法,法院要依据“控制”因素,也就是职员在履行职务行为的时候,谁控制着职员的行为,谁就负法律责任。其理论根源在于:“有控制权的人有义务避免损害的发生”。但是,在实际上,两个雇主可能都对该职员的行为有控制力。比如,一般雇主有权解雇该职员,而特殊雇主则有权控制该职员的具体行为。当法院强调一般控制权的时候,一般雇主要承担替代责任;当法院强调特殊控制权的时候,特殊雇主要承担替代责任。因为,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一般雇主和特殊雇主都对该职员有控制力,因此,最后的结果就要依赖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所愿意强调的因素。另外一种方法,是确定“利益”因素,也就是看该职员的行为使哪一个雇主受益。但是,问题仍然存在,因为在具体的案件中,一个雇员的行为总是同时增进了两个雇主的利益。
  在分析了现有规则的不足之后,马修法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在借用规则之下,确立“单一”的责任是不恰当的,由此,应该引进“连带和补偿的原则”,依照这个原则,损害赔偿要在相关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这种责任,不再是单一的责任,而是双重的责任。该规则的应用虽然并非易事,但它的确直接提供了可行的方案。马修法官引用法学家的观点和相关先例支持了这个双重责任原则。
  基于以上的分析,阿拉斯加最高法院最后的裁决是: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解读】
  1.这个案件,至少涉及到了三个方面的原则和规则:第一,雇主的替代责任,第二,借用人员规则;第三,单一责任和双重责任。
  2.职员的职务行为导致了损害,其雇主要承担替代责任,责任的基础可以是因为代理关系,也可以是商业企业应有的成本。但是,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在实践中,其适用会碰到千差万别的具体问题,“借用人员规则”就是一个例外。
  3.一般而言,借用人员造成了损害,应该由“工作时实际上的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如何确定这个雇主,本案中,马修法官列举了两个判断尺度,一是“谁有控制权”;二是“为谁的利益”。但是,这两个尺度在实践中也难把握,因为此类标准同样抽象。因此,马修法官最后采取的“连带责任”或“双重责任”,只不过是一个折中的办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 徐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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