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站简介  成果展示  法律图书  法律之刊  合作伙伴  注册专区  在线咨询
新闻中心  服务推介  热点文章  以案说法  办案指南  法律实务  名案解读  法律文书
 
 关键词: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滚动新闻 >>
 ·《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文件汇典》  ·《东盟与中日韩(10+3)税务法律大全》  ·《中国—东盟合作协定与东盟商务实用指南》  ·《中外反洗钱法律文件汇典》  ·《中外司法双边协定与国际司法公约大典》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名案解读 > 雇主的替代责任

雇主的替代责任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告是洛杉矶的一名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执行公务的时候,被一个名叫弗兰克的人驾车撞倒。事故造成原告终生残疾,市政府支付了医疗费和残疾年金。因肇事者弗兰克在一家电气公司工作,原告便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弗兰克在这家公司担任电梯设计师的助手,已为被告公司工作了4个月。弗兰克在上班之前和下班之后,一般都不回办公室,而是直接从家里去上班,直接从工作地点下班回家。事故发生的时候,弗兰克的工作还没有完结。依照弗兰克与被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供给弗兰克的车资及提供的行程时间依工作地点
与洛杉矶市政厅的距离而定,对弗兰克的交通方式和路线没有限制。
  初审法官认为,这个案件的首要问题是:弗兰克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时的行为?法官认为,这个问题需要考虑如下因素:被告的行为是否得到了公司明示或者默示的授权?雇佣性质、工作目的和责任是什么?雇员是否正在履行其职务?被告履职行为是否直接或者间接地增进雇主的利益?如果没有得到授权,那么,事故是否与他的工作相关?根据上述考虑,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定。原告不服而上诉到了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该院彼得大法官代表承办法官出具了法律裁决书。
  彼得法官认为,本案涉及到雇主对雇员的替代责任理论。该理论早期的观点是:如果雇员为了雇主的“利益”,而且雇员为雇主所“控制”,那么,当无辜的第三人受到损害的时候,雇主要因他选择雇员的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现代的替代责任理论则是基于一种公共政策,即:“合理地分摊危险和损失”。也就是说,雇员的职务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实际上是雇主的一项商业成本。如果雇员的职务行为导致了损害,那么,最好的办法是让雇主来承担该损失,而不是让无辜的第三人来承担,因为雇主可以通过价格、费用或者责任保险的方式来吸收和分摊该损失,进而让社会来消化该损失。彼得法官声称,另外一个现代理论则认为:替代责任的基础不是雇主的控制和过错,而是其企业的危险事故。因此,我们不应该去寻找雇主的过错,而应该去寻找他所从事的行业危险;不应该去探讨雇主是否可以合理地避免事故,而应该去寻找合法企业不可避免的风险和代价。
  彼得法官宣布,本案的另外一个具体问题是:雇员的“上下班的时间”是否属于履行职务的期间?通常的说法是:“上下班”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雇主不对雇员上下班期间所发生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该规则称之为“上下班”规则,其理由是:从雇员离去到返回工作岗位,其工作处于“中止”状态,而且,雇员在来往期间里,并没有为雇主提供服务。当然,这个规则也存在例外。彼得法官引用了两个先例来证明,如果雇主因企业的利益而为雇员提供上下班的交通工具、汽油或者时间,那么,雇主就要承担替代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弗兰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上下班的行程和时间,所以,只要弗兰克在这段时间里是在实现这个目的,那么,雇主对雇员的替代责任理论就可以适用。
  最后,彼得法官总结道:在这个案件由,适用替代责任的理论并不应存在任何争议。因此,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是: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改判原告胜诉。
  【解读】
  1.所谓替代责任,有时也称为代理责任,是指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的时候导致了第三人的损害,那么雇主对其职员的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是一个世界通例,在大陆法系国家,它是一项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在英美法系,这种替代责任近似于一种严格的责任。
  2.本案提出了替代责任的三种法理基础,第一是“雇主选择雇员的过失”,第二是“合理分摊损失的公共政策”,第三是“公司活动本身的危险性”。
  3.这类案件在实践中经常的问题是:雇员的侵权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则,在这个案件中,主要涉及到了“上下班规则”。依此规则,雇主对雇员上下班时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不承担替代责任,例外是,如果雇主对雇员上下班提供了福利,那么他就要承担替代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徐爱国


 
本站简介 | 成果展示 | 法律图书 | 法律之刊 | 合作伙伴 | 在线咨询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2007)东盟法律网  主办单位:广西南宁名成学术创作有限公司
E-mail:lgw@zgdmlaw.com
南宁超博科技·设计制作 桂ICP备0701238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