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款潜逃到国外、跨国犯罪,中国与东盟国家有一定的刑事司法协作,如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受贿4000万元,就是通过中国与新加坡的密切协作将胡星成功引渡并绳之以法的。昨日,记者获悉,重检一分院检察长余捷认为,中国与东盟应建立反商业贿赂的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并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各国制定《反商业贿赂法》,以更好地打击商业贿赂。
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
商业贿赂,是指发生在商业领域的行贿、受贿案件,此类案件不但国内存在,而且跨国投资、商贸往来也存在。
余捷指出,随着中国、重庆与东盟的贸易往来日益密切,不论是国内还是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均保持上升趋势,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已势在必行。
余捷在他的参会论文《中国—东盟反商业贿赂刑事司法协作机制构想》中称,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在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犯罪后,携带巨款资金逃往国外,利用不同国家的法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障碍来逃避法律制裁。根据商务部在《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报告的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外逃贪官有4000多名,卷走的资金约在500亿美金左右。
引渡财产返还急需解决
余捷建议,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国内法应当对商业贿赂的范围、犯罪构成、责任追究、如何实现与国际条约的衔接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
协作内容不仅要包括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传送文书和调查取证,还应将引渡、诉讼移转、被判刑人的移送、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资产的追回、返还等都应纳入协作内容。当前,急需解决的是商业贿赂犯罪分子的引渡和财产返还的问题。
他认为,在没有条约关系的情况下,中国与东盟各国反商业贿赂协作机制将更多地依靠个案磋商来完成。如2004年2月,潜逃美国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达成辩护交易协议,同年4月被遣返回中国接受审判。今年5月,潜逃日本3年之久的大连市原国企总经理袁同顺因涉嫌挪用公款,从日本引渡回国。
来源:重庆晨报 2007-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