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庭荫是越南共产党中央组织部的干部,于1978年7月被越南当局派往黄连山孟姜县发陇乡担任山区农村工作队队长,执行“净化边境”的任务。由于他不满当时越南当局推行反华排华政策,因而受到上级的怀疑和监视,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这种政治高压背景下,阮于1978年10月13日逃往中国。10月13日中午,阮为了摆脱两名跟踪他的越军而开枪打死了他们,尔后逃到中国要求政治避难。中国政府根据宪法和国际惯例给予阮庭荫以政治庇护,并拒绝将其引渡越南当局。
【评析】
给予庇护的权利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伸出来的。在本案中,阮庭荫由于受到越南当局的政治迫害同时被追捕,他进入我国领土,就处于我国的管辖之下,其正当利益也将受到我国政府的保护。庇护与引渡有直接联系。不将因政治原因而受通缉、追捕的外国人送交其本国,而给予政治庇护,即是体现“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王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