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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和侵权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被告是一家自来水公司,与市政府签订有供水合同。依照该合同,被告负责为该市冲刷下水道、街道洒水、学校和公共建筑以及城市消防等用水地方提供水源,并以合理的价格向市内的家庭和工厂供水。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栋大楼着火,火势蔓延至临近的原告仓库,毁坏并烧掉了仓库及库内的货物。原告声称,被告当时及时地得到了火势通告,但它没有提供或疏于配给充分和大量的水源。在大火蔓延到原告的仓库之前,被告所提供的水源也没有足够的压力来抑制、熄灭火势,结果导致了原告的损失。而按照合同的规定和现有的设备,被告完全可以提供充分和大量水源以及必要的水压来遏制火势蔓延。原告诉称,因为被告没有切实履行它与市政府的合同条款,导致原告受到了损害,因此,被告应该赔偿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初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上诉到了纽约州上诉法院,该院著名的卡多佐大法官代表法庭多数意见出具了法律裁决书。
  卡多佐法官将原告的诉讼理由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因被告违约而导致了原告的损害;第二,依照普通法,被告的行为属于一种侵权行为;第三,被告违反了成文法的具体规定。然后,卡多佐法官对上述三个方面的诉讼理由依次予以了具体分析。
  首先,卡多佐法官认为,原告不能以被告违反合同而提起诉讼。一个城市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来保护该市居民免受火灾的损害。依此前提,即使被告未按照供水合同为消火栓供水,社会大众中的任何一个普通成员也不能够提起一个合同责任的诉讼。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要给立约人加上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是讲,只要立约人违约而造成了损害,他就既要对城市负责,也要对公众中的个别成员承担责任,那么,社会中的一个普通成员才可以提起合同责任的诉讼。但是,卡多佐法官宣布,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目的的存在。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城市的每一个合同都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但是,要使一个合同的非正式当事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就必须要求这个利益不是偶然的和次要的,而应该是主要的和直接的,而且这种主要性和直接性要达到立约人应该对该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这种责任就可能扩展到不合理的限度。比如,一个人立约人为一栋大楼负责供暖,假定该大楼的一个来访者发现没有供暖,那么,该立约人也不对这个来访者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原告也不能够依普通法的侵权行为规则提起诉讼。卡多佐法官宣布,一个古老的说法是:一个行为人,即使他是不计报酬地作出一个行为,如果他的确作了,那么他就要负有一种注意的义务。原告就是根据这个原则提起了诉讼。在这个类型的案件中,我们通常区分“违犯行为”和“失职行为”。在一个涉及合同不履行责任的案件中,不作为既有可能导致侵权行为责任,也有可能导致合同责任。这时,我们必须要弄清危害合同关系的行为的性质。如果一个行为达到了这样的程度:不作为不是消极地减损了一种利益,而是积极地或者肯定地造成了伤害,那么它就不仅仅是一种合同的责任。因此,一个医师在免费动手术的时候过失地没有给手术工具消毒,或者一个工程师没有切断电源,或者一个汽车制造商没有充分地检查,那么他们都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而疑难的问题永远是:不当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导致伤害的程度,或者其不作为是否极大地阻碍了善德的实现。卡多佐法官认为,本案原告是要我们判定:被告与市政府之间的合同事实就意味着他要对城市中的每个成员承担责任,而如果不提供充足的水源的话,被告就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但是我们认为,如此地扩展责任范围是不合适的。比如,一个煤炭零售商没有及时给商店供煤,我们不能认定他要对商店的每个顾客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第三,卡多佐也否认了原告可以依照成文法对被告提起违反成文法的诉讼。
  综上所述,卡多佐法官最后的裁决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解读】
  1.这是美国的一个名案,在判决书中,著名的卡多佐法官既分析了合同当事人对第三人的合同责任,也分析了合同当事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责任。
  2.在合同责任方面,合同当事人一般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其理论根据仍然是强调“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如果原告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他就不能够要求立约人对他承担赔偿的责任。
  3.在侵权行为责任方面,如果立约人积极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第三人的伤害,他有可能承担责任;如果立约人的不作为间接地导致了第三人的损害,他一般不承担责任,因为他没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
 
来源:《人民法院报》 徐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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