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站简介  成果展示  法律图书  法律之刊  合作伙伴  注册专区  在线咨询
新闻中心  服务推介  热点文章  以案说法  办案指南  法律实务  名案解读  法律文书
 
 关键词: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滚动新闻 >>
 ·《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文件汇典》  ·《东盟与中日韩(10+3)税务法律大全》  ·《中国—东盟合作协定与东盟商务实用指南》  ·《中外反洗钱法律文件汇典》  ·《中外司法双边协定与国际司法公约大典》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办案指南 > 涉外刑事案件中的外文书证是否应当提供译本

涉外刑事案件中的外文书证是否应当提供译本
  文章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涉外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向我司法机关提交证据时,有时可能会出现某些外文书证。他们所提交的外文书证是否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提交外交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这是由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决定的。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完全比照民事诉讼法的同类规定处理这一问题呢?由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性质的不同,特别是证明责任的差异,这个问题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首先,对于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用以说明其诉讼主张的外文书证,应当要求该当事人必须附有中译本。这是由当事人所负的举证责任决定的。所谓举证责任,就是自己提出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请求的义务。举证责任不仅要求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而且要求他提出的证据准确、明白、清楚。因此,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有义务将自己提出的外文书证译成中文本,以利于对方当事人及法庭识别、质证。就书证的法律效力来看,原本的效力高于译本。在法庭审判过程,如果就书证的有关内容发生歧义,可以请专家以原本为基本证据,明确书证中有关内容的真正含义。
  当事人如果确实没有能力提供中译本,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聘请翻译代为译出。翻译费用由提供原始外文书证的当事人承担。这是因为依据举证责任的原则,提供外文书证的中译本是持有外文书证当事人的义务,法庭可以帮助当事人聘请翻译,但由此发生的费用问题属于该当事人的义务范围之内。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公诉案件中的公诉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事人如果持有外文书证,在提交书证时必须附有中文的译本。
  其次,对无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提供的外文书证,如果该外文书证没有中译本,则不宜要求他们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翻译的责任和费用均由我国司法机关承担。这是因为没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也没有义务对自己提供的证据进一步明确化。而且,这样做有利于我国司法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同时有利于减少证人作证的困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有外文书证时,该当事人没有义务提供中译本。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代理人、证人提交外文书证时,也没有义务同时提供中译本。
 
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王铮
 


 
本站简介 | 成果展示 | 法律图书 | 法律之刊 | 合作伙伴 | 在线咨询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2007)东盟法律网  主办单位:广西南宁名成学术创作有限公司
E-mail:lgw@zgdmlaw.com
南宁超博科技·设计制作 桂ICP备0701238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