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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文章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由于他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案件的发生和经过有着亲身的感受,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有着追究犯罪的强烈愿望。
  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人权保障法,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对被害人进行保护。应当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特别是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给予了被害人丰富的诉讼权利。外国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与我国被害人的权利大抵相同,只在个别方面略有不同。这些权利的内容包括:
  (1)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之一,可以行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包括有权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2)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外国籍被害人如果想要聘请律师作其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聘请中国律师。
  (3)《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如果决定不起诉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仍然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被害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被害人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起诉。同时,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取得赔偿。
  (6)被害人有权在法庭上参加核对证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
  (7)被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8)被害人有权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9)被害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此外,基于外国籍被害人的特殊身份,被害人有权要求我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翻译。由于外国人在我国受到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保护,外国籍被害人在诉讼程序外有权接受其国籍国使、领馆的帮助。

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王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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