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案犯是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已经判决和未经判决而被追诉的人。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外国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判刑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同等地享有辩护权、获得律师法律援助的权利、上诉权、申诉权、自诉权、控告权等。同时,我国有关法律还规定了外籍案犯在诉讼中或服刑中的某些特殊待遇和要求。有关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和专门要求,切实保障外籍案犯的合法权利。另外,我国政府参加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公约参加国如逮捕或拘押外国人,应及时通知外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允许探视、通信。该当局应将以上权利迅即告知当事人。1987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附件二),和1987年8月27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有关外籍案犯羁押或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探视、与外界通信,以及外籍案犯在案件审理或在监狱服刑过程中死亡后的通知、处理等事项。对被告人是外国人的未决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除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循涉外刑事诉讼的程序。对在监狱服刑的外籍案犯应单独关押,由懂该国语言的管理人员依法进行管理教育,除有碍管理和改造的情形外,应尊重外籍案犯的生活习惯。
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王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