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0年,我经张某介绍,以十万元价格购买了王某的一套二手房,当时我们三人口头商定,房价中包含装修费用。之后,张某到美国纽约定居。今年5月,王某突然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补交装修费。张某得知情况后,想就买房时的情况给我出具证言。请问,张某通过什么程序出具的证言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证据?
读者:刘 伟
刘伟读者: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一般应出庭作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作为证据。张某因身在国外,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证言。但由于张某的证言是在国外出具的属于形成于国外的证据,应当符合我国法律对形成于国外证据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根据这条规定,张某的证言必须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和我国驻纽约总领事馆认证后,才能作为合法证据提交法庭。
摘自《人民法院报》 郑刚 付文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