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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当事人如何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或代理
  文章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所谓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处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并享有较大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根据涉外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结合涉外刑事诉讼的实践,外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中国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中国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聘请中国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就公诉案件而言,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聘请中国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就自诉案件而言,外国籍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中国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同时,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重新聘请新的中国律师为其辩护。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如果自诉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该人有权随时聘请中国律师作为他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在公诉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该人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中国律师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该人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中国律师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该人有权随时委托中国律师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外国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他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为他辩护,或者作他的代理人。他也可以聘请外国律师为他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但该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出庭。
  外国当事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如果要聘请中国律师作他的代理人,可以将授权委托书寄给中国律师,但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王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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