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新加坡的贪污腐败现象也很严重。但是,1959年李光耀上任之后,新加坡每前进一步,其廉洁水平就提高一步。
李光耀上任后,怀着强烈的使命感要建立廉洁有效的政府。首先在形式上,公职人员一律穿白色的衬衫和长裤。这是一个告诫,白色象征个人行为纯洁廉明。
其次,内阁部长全部要受过高等教育,李光耀的要求是“我的部长全是大学毕业生”。理由是他们是专业人士,不担任公职,也能生活下去,“没有必要增加额外的储蓄以防万一。”西方学者称:舆论完全不受约束就能暴露贪污,有助于政府廉洁诚实。这固然不错,但李光耀根据亚洲的实际情况指出,在印度、菲律宾、泰国、韩国以及日本,新闻自由程度很高,但却杜绝不了贪污。所以要根除歪风,首先要提高官员的素质。40年前在新加坡的传统观念中,妇女一般不工作,但政府部长应确保自己的妻子工作。使她们有能力自己谋生,照顾家庭。
要建立廉洁的政府,完善的法律制度必不可少。新加坡建立了严格的法规和反贪机构。新加坡《防止贪污法》数度修改,对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受贿的形式、受贿的主体,尤其对贿赂犯罪的机构及其职权和调查程序等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新加坡设有直属总统领导的贪污贿赂调查局,其具有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政府机关工作程序的权力,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对新委任或者即将晋升的官员,还具有进行廉政审查的权力。反贪污调查局的反贪污调查,任何人不得拒绝。
新加坡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官员廉洁的制度,如财产申报制度、法院宣誓制度、行为跟踪制度等。其中的“公务员日记制”规定,政府每年给每个公务员一本日记簿,公务员每天按规定必须记录自己的公私活动,然后由监督部门审查,若有隐瞒作假,即予处罚。这种活动记录制度将腐败与廉洁的问题,每天都真切地摆在每个人面前。这就大大强化了在腐败行为实施前的人的自我心理约束。可以有力地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对于重大腐败分子,李光耀政府在1960年修订法律条文,扩大了调查人员的权力。控方一旦证明被告的生活超过他的收入所能承受的程度,或是拥有同收入不相称的财产,法庭就可以以此作为被告已经受贿的佐证。这种严厉的方法使得新加坡的腐败分子纷纷落网,并引以为戒。
高薪养廉制度是新加坡政府反腐败的一项重要制度。李光耀曾经说:“要部长们当清官,就得确保他们获得足够的报酬,不必贪污也能过得合乎其身份和地位。”这使得新加坡的公务员对待腐败的态度是不必、不想、不敢。不必去贪,因为他们已经有很高的待遇了;不想去贪,因为获得这个地位很不容易,不想轻易失去;不敢去贪,是因为有很严厉的制裁措施。与高薪制度相结合的是公积金制度。在公积金制度中,把每人月工资的18%加上单位给予的22%的补贴即合法收入的40%作为公积金储存起来,职务越高,工龄越长,公积金就越优厚。一旦发生贪污受贿行为,在刑事处罚的同时,公积金全部没收。可见,合理的公积金制度,对于试图贪污受贿的公务人员有较强的心理抑制作用。
现在新加坡已经建立起非常有效的舆论氛围,人们已经把担任公职贪污受贿的人看成了社会公敌。
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