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重风度,物讲风格。法院判决书的风格体现在其格式、逻辑、文字、篇幅等方面。我国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风格是:
其一,格式规范。我国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格式(样式)现已高度程式。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首部包括:法院全称,文书的名称、编号,诉讼当事人等的身份事项,案件来源,法庭组成和审理过程等。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判决(主文)。尾部包括:告知上诉权,诉讼费用负担,法官签署,时间等。从总的来说,已程式化、公式化的格式,限制性规定多,要求严格,但略显呆板。今年改革的方向应是,首部和尾部的项目尽量保持相对稳定,重点在正文部分必须强化理由,讲究逻辑推理。这样,判决书将更显个性,异彩纷呈。
其二,逻辑思维。我国法官制作判决书,一般采取归纳推理,不论记述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主要依靠规定格式,借助实践经验。这种采用归纳法,从个别、特殊到一般,当然不可或缺,但仅此不够。由于少用或不用演绎推理,尤其更少并用演绎法和归纳法,往往使案情事实、理由和判决三者之间的联系不甚紧密,这样一来,分析不透彻,论证不充分,说理性不强,使人感到一般化,甚至还有判决无理之感,亟待改进。
其三,文字简洁。我国的语言文字丰富多彩,现行判决书的语言文字表达大都很简洁、明快。有些优秀的判决书更是字斟句酌,准确精当,掷地有声。这是应予保持和弘扬的。
其四,篇幅短小。我国法院判决书的篇幅一般短小,有的还短小精悍。往往只有几百字,很少有几千上万字的。当然,篇幅的长短应根据个案而定,该长则长,不一定短比长好,也不宜一律求短。
外国法院判决书的风格,这里指西方国家法院判决书的风格。有如下特点:首先,它们也有一定的格式,但多系约定俗成的。并且格式比较简约,要求也不甚严格。同时,它们除有拟制式外,还有填充式。这样办案效率高,节约了司法资源。其次,在思维上,西方国家的法官主要采用演绎推理,其思维过程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通过判断、推理、论证,说理性强。再次,文字冗长。由于奉行判例法原则,法官一方面追求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则追求判决的社会价值,都希望自己制作的判决能够成为司法判例。这样一来,法官在适用法律(判例法)上,一推理、再推理,使判决书越来越长。如以篇幅来说,德国的判决书 比法国的长,美国的判决书了比英国的长,法、英两国的几乎差不多一样短。
我国法律文化,自近现代以来属于大陆法系,判决书格式源出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判决书风格与德、法两国接近一些,而跟美、英等普通法系国家尤其是跟美国的差距较大一些。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国际交往和文化交流频繁,两大法系已日益趋同。我们应当扬长避短、取长补短,以期尽早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判决书风格。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