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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检察院为何没有审判监督权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我们常把“检察”一词译作prosecution,同时将“捡察院”译为procuratorate。旅欧之后,感觉这里面有些问题,不是字面本身的问题,而是制度内部的问题。也就是说,不是翻译的问题,而是理解的问题。严格说来,prosecution,在英文中的意思只是“起诉”、“检控”,而没有我国检察职能中所包括的其他内容;procuratorate,在英文中也只是“公诉机关”的意思,而没有我们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诸多涵义。准确地说,procuratorate一词指的只是我们检察院中的公诉部门,也许叫做“公诉机关”更恰当,只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的公诉,而走私案件,由海关起诉;涉税案件,由税务局起诉;经济犯罪案件,在英国是由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负责起诉的。所以,英国的检察机关只是几家起诉机关中的一家。在法律地位上。它是隶属于司法部的行政机关。

  英国检察机关为什么没有审判监督权呢?我以为,这与英国的国情与传统有关。
  在英国,要想当法官,需要有10年以上的执业律师经历,而且还必须没有任何道德上的污点,(法律上的污点就更不用说了),没有错案记录,通过律师公会的推荐和司法大臣办公室的遴选。而且越是高级法官,条件越是挑剔,百里挑一,甚至千里挑一。可以这样认为,对于法律人士来说,当上法官就达到了人生的最高境界。
  这时,他们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办案历练已经使他们成为造诣高深、万难不倒的法律专家。每一个老百姓都相信,法官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对比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你会惊奇地发现,大陆法系的著名法学家多是教授学者,而英美法系的著名法学家多是法官,如享誉世界、著作多多的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丹宁勋爵。所以法官一面执法,一面造法的怪事能在英国成为通例。因为法律素质低下而出现错判的情况很少发生。
  这时,法官们早已成为社会上的富人。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优秀的律师挣钱多,而法官是优秀律师中的优秀,他们早就积累了几辈子吃不完的家业。而且,当上法官之后,国家又发给他们远远高于一般公务员的薪水。有丰厚的家底做后盾,物欲的诱惑对他们已经失去
作用。他们更看重自己的荣誉和声望,不会为一点蝇头小利而枉法裁断。
  由这样高素质的法官执法,执法过错肯定要少得多,法律监督的必要性也就要弱得多。但是,这并不是说他们不需要任何监督。英国虽然没有检察监督,但却有强大的舆论监督。
  在英国,新闻媒体独立于政府和党派之外,是无所顾忌、不怕权威的无冕之王;而媒体的生存和发展,又迫使他们削尖脑袋抢抓新闻,吸引观众。他们最希望从政府和司法机关传出丑闻,不但派出大量记者紧盯法官和官员,而且鼓励民众提供线索,一有蛛丝马迹,马上炒得满城风雨。去年12月,英国各大报刊连篇累牍地报道首相夫人谢丽·布莱尔与一个大骗子交往的丑闻。首相本人脸面大失,但毫无办法。作为首相,他有权提请女王免除大臣的职务,但无权撤销一个报社的总编。在这种体制下,舆论是免费的社会监督员,而且干得比收费的还卖力十分。有他们在,无论是法官还是政客,只要不想中途下台。都不敢肆意妄为。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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