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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有哪些权力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成立于1952年。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防止贪污法》专职侦察公私营机构中的受贿和行贿行为。贪污调查局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扰,并有着广泛的权力:

  一是调查权。贪污调查局长和特别调查局对于可能违反《刑法》或《防止贪污法》的行为,可以在无检察官允许的情况下,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警方调查的任何权力,只要是依照刑法典进行调查,就可视为警方调查,该局长或特别调查员应被视为警察身份。
  二是特别调查权。在执行重大任务时,贪污调查局长和特别调查员在检察官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调查任何银行账目、股份账目、购物账目、消费账目以及任何其他账目、任何银行的任何保险箱,并有充分权力要求任何人揭发或交出所需要的全部或任何材料、账目、文件或物品,否则可控告其犯罪,判处2000新元以下罚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项并罚。
  三是搜查权。如果认为某地方藏有罪证,贪污调查局长可授权特别调查员在必要时使用武力进入该地搜查,扣押或查封任何有关文件、物品或财产。任何人如果拒绝贪污调查局长或任何被授权官员进入、搜查或接近任何地方,威胁、阻挠、妨碍或拖延其正常行使搜查权,拒绝或忽视提供被正当要求给予的任何情报,都构成犯罪,要判处2000新元以下罚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项并罚。
  四是逮捕权。贪污调查局和特别调查员可以不用逮捕证逮捕与贪污犯罪有关的任何人,包括对其行为存在合理怀疑的人。可以对被逮捕人进行搜查,并扣押从其身上发现的有理由相信是犯罪所得或者其他犯罪证据的所有物品。可以将被逮捕人押送到贪污调查局进一步审查,也可直接送到警察局听候处理。
  1989年,新加坡国会对已有的《防止贪污法》又进行了修正,赋予贪污调查局更大的权力:可以向任何人索取和了解有关情况和资料,被调查者若不服从,则被处以罚金5000新元,或有期徒刑一年,或两项并罚;任何人如果妨碍调查人员执行公务,可处罚金5000新元。同时还增加了一项新条款:任何人向贪污调查局长和调查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或误会性情报,将被视为犯罪,处以5000新元以下罚金或有期徒刑一年或两项并罚。
  新加坡是当今世界上公认的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其贪污调查局的作用功不可没。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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